一、【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三、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五、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二、【市场动态】
洛阳市1~7月房地产开发情况
1~7月完成房地产投资73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1%,占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2亿元的79.35%;商品房新开工面积420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7%,占年度计划新开工面积450万平方米的93.33%;商品房施工面积1680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0%,占年度计划达到施工面积1650万平方米的101.64%;商品房竣工面积260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6%,占年度计划完成商品房竣工面积420万平方米的61.90%;销售面积169.34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21%。
(开发办)
三、【专家视点】
易宪容:美债风暴无法逆转中国楼市政策
在国内金融体系面对的风险越来越高,而房价调整的预期根本就没有转变的情景下,怎么能因为美国债信危机就突然改变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方向及力度呢?恰恰相反,如果继续强化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方向及力度,并借美国债信危机之机加紧挤出泡沫,或许能促使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软着陆。
从2010年国十条出台以来,政府对房地产的严厉调控一波接着一波。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尽管这种房地产宏观调控一直难见切实有效的效果,但毕竟遏制了国内楼市“高烧”不止的势头,并推动了房地产市场渐渐转向健康的发展方向,且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约束力也越来越大。因此,当一线城市的住房销售出现快速下跌,当一些城市的住房价格开始松动并向下调整时,当国内经济增长有放缓迹象时,总是会有利益攸关的部门或人出来要求政府弱化这种“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暗暗希望当前的房地产政策会如2008年下半年那样突然逆转。而这次美国债信危机,似乎就成了这种舆论最好的借口。但是,在笔者看来,尽管美国国债的长期信用降级风暴同样来势汹涌,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与冲击同样十分巨大与深远,但这次美国债信危机并不会让当前中国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突然逆转,反之,这次美国的债信危机倒很有可能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软着陆的契机。
理由也很简单:同是面对外界强力冲击,但我们所处的环境却已大不相同。
2003年的“非典”突然爆发时,政府的第一反应是如何通过房地产这个宏观调控工具尽可能让危机导致的经济损失补回来,这就有了房地产的18号文件。同样,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爆全球性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体系崩塌、全球金融市场激烈动荡,中国经济随之大幅滑坡。为制止经济的颓势,中国政府表现得异常果断,短期内整个经济政策出现重大逆转,房地产政策更是成了最为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最终促使2009年的经济出现V字型反弹。
可这次美国债信危机风暴来临之时,我们已积累了不少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再加上这些年治理通胀的心得,遇上美国债信危机所带来的全球金融巨幅震荡,中国政府已用静心观察沉着应对替代了政策冲动,不会马上亮出政策的底牌。事实上,针对当前的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形势,上个星期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基本上已表明了静观应对的态度。因此,想要国内房地产政策像2008年那样出现大逆转是根本不可能的。
放眼看全球,国际经济态势与2008年也很不一样。尽管无论是美国还是欧洲及日本,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很多,几年来救市政策并没有让这些发达国家经济走出困境,甚至于有人推测美国经济可能出现二次衰退,但当前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形势至少好于2008年,多数都在缓慢地复苏,只不过复苏的速度与成效与市场的希望距离还太远。若就当前中国经济形势来看,则与2008年的情况更是不可比拟。在2008年,高速运行的中国经济本已到了一个资源与市场约束的关口,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只不过催化了中国经济的衰退。而由于2008年以来过度的信贷发放及强力的财政支持,当前中国经济仍处于经济高增长区间,而且这种高增长并不会由于美国债信危机而有多少减弱。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如何让过高的通胀率得以缓解并化解金融体系的风险,而不是防止经济快速下滑。换言之,寻求经济的适度发展和稳定物价之间的平衡,而任何新的刺激政策都会打破这种平衡。特别是,如果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打破这种平衡所留下的后遗症会更严重。现在的楼市状况表明,2008年下半年房地产政策逆转所产生的后遗症是十分严重的。
在359号文件的作用下,2008年国内房地产市场,各地住房市场不仅销售全面下落,而且房价也开始出现下降的松动,房地产市场预期正在发生较大变化。如果不是美国次贷危机暴发震撼了全球经济,危及全球金融,为了应对危机,我国政府出台前所未有的救市政策,国内房价本该向理性回归。而眼下的楼市又与2008年有根本上的不同。首先,2009年至2010年前期“救市”型的政策将全国住房销售量及住房价格带到前所未有的高处。从今年上半年国内房地产业运行的情况来看,整个房地产运行仍然处于亢奋之中。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26250亿元,同比增长32.9%。其中住宅投资增长36.1%。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4441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9%。由于前期销售快速增长一般会滞后半年及一年反映在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增长上,由此可知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态势在下半年仍然会处于高位;其次,住房销售价格经过两年快速飙升后,总体上并没有转折之势,只是上涨幅度放缓,且快速飙升出现区域性位移,由一线城市逐渐转到二三线城市。还有,房地产贷款余额已达10万亿元以上了,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达到6.26万亿,这两个数据与2008年相比,都高了一倍以上。如果加上与住房有关的住房抵押贷款及政府融资平台,数字显然会更惊人。这自然大大增加了国内金融体系的风险。另外,当前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达到33%以上的水平,说明全国房地产投资开发依然处于热火朝天的态势。
据此可以认定,尽管从2010年出台了不少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极度繁荣的态势并没有改变,反之这种态势早就开始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转移,房地产泡沫还在继续吹大,国内金融体系面对的风险也越来越高,而房价调整的预期根本就没有转变等。面对如此情景,怎么能因为美国债信危机就突然改变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方向及力度呢?恰恰相反,如果继续强化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方向及力度,并借美国债信危机之机加紧挤出房地产泡沫,或许能收促使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软着陆之效。(易宪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2011年全国1-7月房地产市场运行点评:
投资与新开工反弹,7月销售增速回落
投资增幅小幅回升。房地产投资增速33.6%,较1-6月上升0.8个百分点;住宅投资增速36.4%,较1-6月上升0.3个百分点;6月单月投资增速36.5%,住宅投资增速37.5%,分别较6月上升7.6和5.4个百分点。
房屋和住宅新开工增速反弹。1-7月新开工面积增速24.9%,较1-6月上升1.3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增21.6%,较1-6月上升0.9个百分点。6月单月新开工增速34%,较5月上升11.2个百分点。
基数原因致累计销售面积和金额增速继续上升,但7月单月销售增速较上月明显回落。1-7月商品房销售面积、金额增速分别为13.6%和26.1%,较1-6月上升0.7和2个百分点;1-7月住宅销售面积、金额增速分别为12.9%和24.5%,较1-6月上升0.8和2.2个百分点,10年7月单月销售面积和金额增速为负拉低同比基数。7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金额同比分别增17.8%和39%,增速分别较6月回落了7.6和8个百分点。1-7月商品房与住宅销售均价分别为5545元/平米和5186元/平米,同比分别上涨11%和10.2%。
房地产资金来源增速上升,主要是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增速进一步上升,但国内贷款增速进一步下滑。1-7月房地产资金来源增速23.1%,增速较1-6月回升1.5个百分点,其中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增速为34%和20.4%,分别较1-6月上升1.3和2.6个百分点。资金来源中的国内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增速分别为6.4%和-5.1%,占比16.8%和10.2%,增速和占比均处于历史低位且有进一步下滑的趋势,显示房地产企业的银行渠道融资未见丝毫放松。
7月投资增速和新开工反弹,一方面可能因保障房投资和开工落实,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开发商短期内加速投资以希望3季度推盘上市。
我们暂时维持下半年房地产投资增速下滑,但全年仍可达25%的判断。(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