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房地产开发信息 第61期
作者: yilong 2011-08-09 16:39   查看次数:
 

  一、【工作动态】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为关爱

  农民工志愿服务活动捐款

  为响应市文明办组织开展的关爱农民工志愿服务活动,开发办5月4日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农民工捐款,我市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共捐款12万元。捐款企业如下:

  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20000元

  洛阳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中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中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5000元

  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000元

  河南东方置地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市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元

  东方红置业(洛阳)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市广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

  洛阳方诚置业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鑫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

  洛阳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市信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亚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元

  新安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元

  洛阳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000元

  洛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5000元

  河南天泰富地置业有限公司5000元

  二、【政策宣传】 

  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公告

  2011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现将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予以公告。

  据各地上报汇总,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21.80万公顷,与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18.47万公顷)和实际供地量(12.63万公顷)相比,分别增加18%和72.6%,超过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地量(10.17万公顷)。

  2011年,全国计划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7.13万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78.6%,比去年提高2个百分点。计划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7.74万公顷,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35.5%,与2010年计划(6.58万公顷)和实际供地(3.24万公顷)相比,分别增加17.6%和138.9%。

  为做好2011年住房供地计划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是各地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计划单列,确保2011年全国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严格控制大户高档商品住房供地,禁止向别墅供地。房价高的城市,应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普通商品房供地;二是对落实国家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责任制,明确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负全责,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考核问责机制;三是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的控制,优化土地空间布局和结构,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对供地计划预留量较大的地区,要根据自住性住房用地和市场供地实际,于6月底前合理调整供地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和报部,推进计划有效落实;四是加强对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的动态监管,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时掌握土地开发进度,及时查处违规违法用地、囤地和闲置土地,实现监测监管常态化;五是督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县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检查用地落实和开发利用情况。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例行督察等相关工作中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监督检查。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落实情况,欢迎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12336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部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要求,在坚持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城市住房用地出让政策,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完善招拍挂的供地政策,加强土地出让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的调控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是市场配置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基本制度。它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市场基本原则,建立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方向。坚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和在房地产市场运行正常条件下按“价高者得”原则取得土地,符合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政策要求,同时在抑制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从源头上防治土地出让领域腐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户型结构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布局不合理,少数规划的商品住房优质地块和二三线城市商品住房土地出让存在着地价非理性上涨的可能。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主动发挥招拍挂出让土地政策的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保障住房用地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从完善土地市场机制、健全土地宏观调控体系、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基本要求出发,以“保民生、促稳定”为重点,坚持土地招拍挂出让基本制度,创新和完善有效实现中央调控政策要求的土地出让政策和措施,主动解决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开发利用和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土地经济效益与社会综合效益的统一、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完善住房用地招拍挂计划公示制度

  市、县在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建立计划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的宗地条件公布机制,根据出让进度安排,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定期向社会发布细化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屋建设用地信息,同时明确意向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并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

  各地要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住房建设发展阶段,对需要出让的宗地,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地价房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一)限定房价或地价,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政策性住房用地。

  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房建设、物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住房销售条件,根据拟出让宗地所在区域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拟出让宗地的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和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约束性条件,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承诺地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为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销售价格、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以“限地价、竞房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根据拟出让宗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同一区域基准地价和市场地价水平、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房屋销售价格和政府确定的房价控制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出让价格,同时应确定房价的最高控制价(应低于同区域、同条件商品住房市场价),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政府批准后,以挂牌、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承诺销售房价最低者(开发商售房时的最高售价)确定为土地竞得人。招拍挂成交后,竞得人承诺的销售房价、成交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均应在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中明确。

  (二)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

  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门确定拟出让宗地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建设进度、政府收回条件、回购价格及土地面积分摊办法等,纳入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写入出让公告及文件,组织实施挂牌、拍卖。土地出让成交后,成交价款和竞得人承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项一并写入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三)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为标准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宗地所在区域条件、政府对开发建设的要求,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评标标准,在依法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及交付时间、开发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企业以往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标书,依法依纪,发布公告,组织招投标。经综合评标,以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确定土地使用者。确定中标人后,应向社会公示并将上述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写入中标通知书和出让合同。

  四、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运行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竞买人资格、成交结果等,都应在部门户网站和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上公开发布。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规范,及时与竞得人签订纸质件的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对竞得人需要进行相关资料审查的,建立网上成交后的审查制度,发现受让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具有竞买资格时,挂牌出让不成交,应重新组织出让,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五、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完善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供后监管。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明确。

  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

  各地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追究违约责任。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住房供地政策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也可按照本意见,探索其他用途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出让各环节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落实。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

  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和落实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规定,有关完善落实情况连同全面检查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报告,于2011年7月底前报部。

  三、【市场动态】

  一、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

  1-4月,全国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9932亿元,同比增长36.2%,其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资6854亿元,同比增长34.0%,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9.0%。

  1-4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26.46亿平方米,同比增长31.7%;房屋新开工面积4.57亿平方米,同比增长64.1%;房屋竣工面积1502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5%,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2028万平方米,增长10.8%。

  1-4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土地购置面积918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4%,土地购置费1912亿元,同比增长66.0%。

  二、商品房销售情况

  1-4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2.34亿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32.8%,增幅比1-3月回落3.0个百分点。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增长30.3%,办公楼增长85.5%,商业营业用房增长56.2%。1-4月,商品房销售额1.24万亿元,同比增长55.4%,增幅比1-3月回落2.3个百分点。其中,商品住宅销售额增长51.5%,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分别增长106.2%和78.4%。

  4月份当月,商品房销售面积8051万平方米,比3月当月减少15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7249万平方米,减少180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4448亿元,比3月当月增加587亿元,其中住宅销售额3846亿元,增加553亿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1-4月,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资金来源21603亿元,同比增长59.9%。其中,国内贷款4552亿元,增长39.9%;利用外资137亿元,下降17.4%;企业自筹资金7459亿元,增长52.5%;其他资金9454亿元,增长81.9%。在其他资金中,定金及预收款5240亿元,增长73.9%;个人按揭贷款2955亿元,增长102.1%。

  四、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2010年4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2.8%,其中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5.4%,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7.3%。

  新建房分类型看,与去年同月相比,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上涨1.3%;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7.3%,其中普通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6.6%,高档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9.6%。9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9.9%,环比上涨1.2%。

  分地区看,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均上涨,其中涨幅最大的5个城市是:海口64.3%、三亚58.2%、温州26.1%、金华23.8%、北京21.5%。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10.5%。分地区看,与去年同月相比,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的城市有69个,其中涨幅最大的5个城市是:三亚48.8%、海口37.4%、温州25.5%、深圳21.3%、杭州17.7%;价格下降的城市只有泉州,下降0.6%。

  新建非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7%。与去年同月相比,办公楼销售价格上涨10.0%,商业营业用房销售价格上涨4.3%,其他用房销售价格上涨5.6%。

  五、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4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105.66,比3月份回落0.23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0.90点。

  从分类指数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分类指数为104.94,比3月份提高1.36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3.74点;本年资金来源分类指数为118.15,比3月份回落1.52点,比去年同期提高23.85点;土地开发面积分类指数为88.45,比3月份提高1.38点,比去年同期回落4.25点;商品房空置面积分类指数为101.78,比3月份提高1.99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0.58点;房屋施工面积分类指数为111.85,比3月份回落0.19点,比去年同期提高18.38点。

  洛阳市1~4月房地产开发情况

  1~4月完成房地产投资36.9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4.5%,占年度计划完成投资92亿元的40.15%;商品房新开工面积324.25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8.5%,占年度计划新开工面积450万平方米的72.05%;商品房施工面积1517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5.05%,占年度计划达到施工面积1650万平方米的91.93%;商品房竣工面积130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8.33%,占年度计划完成商品房竣工面积420万平方米的30.95%;销售面积87.76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3%;空置面积42.63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8.05%。

  (开发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四、【专家视点】

  涨势不再生猛

  4月70城市有52个房价涨幅回落

  中新社北京5月18日电(记者王永志)国家统计局18日在此间说,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与去年同月相比,价格涨幅回落的城市有52个,比3月份增加了6个。

  统计数据显示,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9个,持平的城市有5个。

  4月份环比价格涨幅均小于1%,涨幅比3月份缩小的城市有26个。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3个,比3月份增加了1个。4月份,同比价格涨幅在5%以内的城市有29个,比3月份增加了3个。其中乌鲁木齐涨幅在9.3%,居于首位;杭州则以负1.2%,位于房价下降之首。

  此外,以往涨价“带头大哥”北(京)上(海)广(州)涨势不再生猛,与上月相比,这三个一线城市涨幅均不超过1%,其中北京新建住宅价格指数为100.1,上海100.3,广州100.7。国家统计局称,环比以上月价格为100。

  国家统计局同时发布二手住宅价格变动情况,也显示中国楼市调控成效初显。与上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16个,持平的城市有13个。

  与3月份相比,4月份环比价格下降和持平的城市增加了3个。环比价格涨幅均未超过1.0%。

  与去年同月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8个,比3月份增加了3个;价格涨幅回落的城市有45个,与3月份持平。4月份,同比价格涨幅在5.0%以内的城市有43个,比3月份增加了2个。(中国新闻网)

  权威专家解析房产税试点:符合预期应全面推广

  编者按:近日,有网友认为房产税试点的税收收入规模小,房价也依然坚挺,试点效果并不明显。一些关于房产税征收效果的质疑也不断出现。就网上热议的这些话题,中国经济网采访了三位财税专家,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苏明、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主任冯长春均谈了自己的看法。

  多方面因素影响收入规模三个月收入规模不具代表性

  苏明认为,税收规模相对不大的原因大致有几个方面。首先,按照相关规定,房产税缴纳或者入库有一个时间范围即缴纳和入库期限。上海规定当年度税款缴纳截止时间是每年12月31日,重庆规定除新购“二手”房外的住房征期为每年10月份。目前的税款有限,与两市具体征期有关。其次,受到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全国很多城市相继出台限购政策,在限购宏观政策的作用下,整体房产销售数量在下降,相应的应税房数量减少,税收规模也会减小。他认为,本次房产税改革是试点性质的改革,主要针对增量房,存量房基本未被纳入改革范围。另外重庆市虽然包括存量高档住房,但因高档住房在整个住房中所占比重比较小,自然应税房数量相对较少。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收入规模小,说明新购多套和高档住房少,房产税在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高档住房消费方面发挥了作用。

  在谈到房产税试点百日规模小的问题时,靳东升分析认为,这样的收入规模是正常的。首先,纳税人需要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其次,试点大都是对新购住房征税,对现有存量住房涉及很少;再次,房产税是按年征收,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存在普遍心理,他们会在临近截止时期申报纳税;第四,不排除存在着避税的问题;第五,“新国八条”等一些政策的影响,使得住房成交量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应税住房的数量。因此,三个月的收入规模并不具有代表性。

  此外,冯长春还表示,房产税刚开始试点,还没有完全铺开,目前只能是积累经验,做一个尝试,而且征税有个过程。考虑到与征收期有关,要到下半年才能看出效果。

  影响房价的因素很多房产税可促进房地产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冯长春表示,房产税改革会对房价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其初衷是理顺税制体系,改革的目的是要把税种理顺,平衡居民收入,利用税收建设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造福社会,并不是主要用来调节房价。影响房价还有很多因素比如地价,供求关系等因素。比如,当出租价格大于税收时,居民依然会买房。所以指望用征收房产税来抑制房价并不现实。要全面、辩证的看待房产税与调整房价的关系问题。经济杠杆有多种,除税收之外如金融手段等,会综合起来对房价进行调控。在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加重税收,会适当减少购房需求。如果政府把保障性住房搞好,分流一部分商品房购房需求,房价自然就会降下来。所以,不能光从房价的变化判断房产税是否有成效。

  苏明指出,房产税只是影响房价的其中一个因素,目前主要只是针对增量的改革,不会通过房产税对抑制房价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从长远来讲,房产税如果从增量改革过渡到完全意义上的改革,即又包括增量又包括存量,应该可以预测,房产税对房地产调控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力度会加大。

  “房产税对抑制房价是有一定的作用,增加投机、投资性的购房成本,目前来看作用有限,社会影响大于实际作用。”靳东升表示,征收房产税使得投资成本会增加,盲目大量购房情况会得到一定的抑制。投资者投资是看是否有利润空间,如果综合措施见效,房产税作用可以充分发挥。

  试点基本达到预期目标房产税未来应全面推广

  苏明表示,房产税试点明确了应税房的种类,收缴相应的税款,向全社会传达了积极的导向。苏明称,试点三个月以来,改革试点平稳有效地运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还要继续通过试点发现问题,通过实践,不断完善,最终应普遍推开。

  靳东升认为“试比不试强”,试点将来会取得经验,试点就是“试验田”,按照历史经验和国际惯例来说,房地产征税比不征强,优点比缺点多,总的发展趋势应该为逐渐推广。目前房产税在稳定房价上发挥作用,但是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试点是有积极意义的。一般来说,有闲钱才会去投资房地产,按税收公平来说,有钱人应多纳税,因此房产税的社会意义也应该给予肯定。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目前中国房产税征收面比较窄,将来要是在全国推广,发挥作用可能会大一些。

  “房产税的征收要让老百姓在心理上有个接受的过程,对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不产生大的影响。”冯长春称,首先在初期对普通住宅要减免。其次制定合理的起征点,根据不同层次制定征收额度,相关的评估还需要不断跟进。关于全面推广的时机,冯长春认为不好预测,还需观察和评估,建立数据库,要有严密的征收标准和方案,渐渐由试点过渡到其它城市。(中国经济网)

  

 

  2011年1-4月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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